中铁交建市场营销工作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强化市场营销工作,充分激发营销人员的工作热情,不断取得营销工作新成果,根据《集团公司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鼓励先进原则。根据企业新签合同额完成情况,新型市场领域突破进展情况,对市场营销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分级管理原则。获奖单位负责人市场营销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研究决定,总额不超过本单位奖励总额的50%;实行年薪制的单位负责人奖励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30%,非年薪制单位负责人奖励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的30%。
(三)工资总额增量奖励原则。集团公司给予获奖单位工资总额增量奖励,获奖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市场营销奖励总额在工资总额清算中单列。
第三条 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负责市场营销工作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市场营销工作表彰奖励集体评选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市场营销工作表彰奖励个人评选范围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从事市场营销工作的人员或对市场营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五条 市场营销工作表彰奖励设置四个奖项,分别是:市场营销工作优秀单......此处隐藏2132字,下载文档可见......负责人的奖励由各单位按奖励原则确定,并报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和劳资部门备案后发放。获奖单位其他人员的奖励由各单位按照奖励原则在总额内自行确定并发放。
(二)市场营销工作先进(优秀)个人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按集团公司核定的标准发放。
第十五条 列支方式
(一)市场营销奖励纳入各单位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清算中单列,不纳入次年工资总额基数。
(二)实行年薪制的单位负责人,其市场营销奖励作为特殊奖励纳入年薪,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三)各单位发放市场营销奖励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所属单位的市场营销工作表彰奖励按照本单位办法执行,对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的奖励各单位不再另行配套资金重复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市场营销工作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的推荐申报,实事求是、从严把关。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及奖金,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