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重大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切实增强对集团公司重大事项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监督,在集团公司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下,集团公司纪委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人力资源、财务产权、党群、法律与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搞好职能监督、民主监督、相互监督。
第四条重大事项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重大事项监督工作,应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由集团公司纪委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
坚持依纪依法。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的监督管理。
坚持挺纪在前。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日常监督和纪律执行,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守牢行为底线。
坚持权责统一。坚持严的主基调,紧盯权力运行各环节,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切实做到行使权力和责任担当相......此处隐藏3132字,下载文档可见......与决策人员的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或无法核实是否经过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四)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采取变通等方式故意规避制度规定的;
(六)不执行或者不经集体复议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
(七)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八)其他违反集体决策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管理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