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高技能人才评聘分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公司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高技能人才评聘制度,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施工生产、技术创新、传授技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股份公司具有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工匠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评聘分开管理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面向生产、岗职相符的原则;
三、坚持分级评审、业绩优先的原则;
四、坚持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高技能人才考评
第四条 股份公司高技能人才考核委员会负责特级技师、工匠技师评审及高级技师审定工作,二级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特级技师、工匠技师评审工作依据《特级技师、工匠技师职业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实施,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依据《股份公司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办法》实施。
第六条 凡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及工匠技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积极受理并组织其参加评价或评审。
第三章 高技能人才聘用
第七条 三级企业严格落实评聘分开管理要求,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岗位职责与聘用条件,严格聘任程序,实施择优聘用。
第八条 聘用的工作岗位应是生产作业岗位,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应具备与岗位相一致或相关工种的职业......此处隐藏2132字,下载文档可见......师年度及聘期考核结果可分别作为申报特级技师、工匠技师任职资格评审的重要条件;
五、考核结果优秀且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单位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高技能人才续聘、解聘和辞聘
第二十条 高技能人才聘用期满,因工作需要且聘期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聘用手续并停止执行相应福利待遇。
一、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脱离生产作业岗位的;
三、因本人责任,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五、调离本职业(工种)岗位的;
六、聘用单位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因本人原因要求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三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辞聘申请,经同意后办理辞聘手续,并从下月起停止执行相应福利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劳资社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