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某局二级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及各项目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贯彻执行工程项目所在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遵守合同约定,兑现合同承诺,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条 企业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贯彻实施ISO9001体系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境内外所有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基建工程、水电站建设、机场码头、港口航道、房屋建筑、线路管道、风电基础和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开展科技示范、“QC”小组、BIM技术攻关等活动,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公司、项目部层级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境外项目部负责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工作,并将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驻在国(地)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有机结合,切实履行质......此处隐藏6332字,下载文档可见......路行车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事故(事件),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相关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到集团公司交班汇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一)发生质量事故并确认后,未及时逐级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二)事故发生导致人员伤亡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三)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四)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第四章 奖 惩
第四十三条 对获得优质工程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办法进行奖励。安全质量环保部为公司优质工程奖项申报及奖励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项目发生质量事故(事件),应根据企业内部调查结果,按照相关办法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隐瞒质量事故,经举报查证属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责任领导、责任人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事件)的项目,项目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能参加相应的评先评优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工程项目所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有抵触之处,按工程项目所在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