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工会委员会、工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会”)及其所属各级工会组织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工会及其所属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工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会员人数和管理层级较多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工会常务委员会。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工会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工会委员会职权,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工会委员会、工会常务委员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涉及重大事项、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请示报告。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以下事项
(一)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重要意见;研究贯彻执行党组(党委)决定和会员(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重要措施。
(二)讨论确定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党组(党委)、会员(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此处隐藏2132字,下载文档可见......议、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表决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人员半数即予通过,表决结果由工会主席当场宣布并形成决定或决议。工会委员、工会常委对重要问题意见有分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会议备案。工会办公室负责拟定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会议纪要经工会主席签发后,要及时送达下级工会贯彻落实。会议纪要需送达未参加会议的工会委员、工会常委阅知,并抄送上一级工会。会议材料的归档要完整、规范。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 所有工会委员、工会常委必须坚决执行工会委员会、工会常委会的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集体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十九条 委员会议、常委会议的决定,如落实中出现新情况或会议决定与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相违背,应重新提请复议。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委员会议、常委会议的集体决定。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议、常委会议的内容,要传达的,按正常程序进行传达;规定不传达的,任何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定或其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