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党风廉政监督员开展工作及日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和扩大党内监督网络,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推动监督下沉、监督落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党风廉政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制度推广运用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员制度是集团公司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是为在跟进了解情况、传递监督要求、推动工作落实上拓展监督渠道,是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发现末梢问题的重要抓手和探头。
第三条监督员岗位设置应坚持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关键领域的原则,重点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工程招投标、物资装备采购、“四风”监督等领域设置。
第二章监督员的基本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四条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思想,
自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 同志为核心的 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格执行上级指示、要求,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水平,有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作风廉洁正派,投身公司改革发展,关心支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肯干,团结同志,法纪观念强,群众威信高;
(五)品行端正,处事公道,原则性强,能够认真负责履行监督职责,敢于同违法违纪违规等不良现......此处隐藏3432字,下载文档可见......督员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在监督员信息工作平台进行反馈,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纪检建议,列入日常监督重点事项,跟进督导相关单位抓好整改。
第十三条监督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对表现差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监督员的,要及时作出调整,由所属单位党组织逐级上报至所属二级单位纪委批准。
第五章监督员的奖惩
第十四条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监督员资格:
(一)工作长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未能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和要求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党风廉政监督工作的;
(三)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不该透露事项的;
(四)被投诉并经调查核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其它不适宜再担任监督员的情况。
第十五条监督员报送信息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所属单位(部门)党组织党风廉政考核范围。不按时报送的,酌情扣减所属单位(部门)党组织本年度党风廉政方面考核分值,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视情对监督员和其所属单位(部门)党组织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各级纪委每年末对所管理的监督员进行一次考察评价,考察评价情况向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报告并抄送本级人力资源部门、反馈监督员所属单位(部门)党组织。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优秀比例控制在5%以内。监督员所属单位(部门)党组织应根据反馈情况进行奖惩,对被评为“优秀”的监督员,在职员选聘、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并在绩效考核适当给予加分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