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铁建关于对合作单位行贿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发生,斩断“围猎”与被“围猎”利益链,严厉打击合作单位及有关人员向公司干部员工(包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及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行贿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交易行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法治环境和经营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工程建设领域合作单位”,是指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单位在项目投资、经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国际业务等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外部承包企业、劳务(专业)分包企业和物资设备供应商、租赁商、外聘机构等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法人或有关机构、组织(以下简称合作单位)。
第三条 公司工程建设领域合作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行贿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统称为“行贿人”。“行贿人”既包括合作单位,也包括相关自然人。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行贿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是指行贿人为谋取利益而“围猎”公司干部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可能影响其公平公正执行公务甚至损害公司......此处隐藏2832字,下载文档可见......报和公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各级纪检组织应充分发挥再监督作用,确保有关行贿人“黑名单”按规定进行处理和通报。
第八条 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查询、资格预审、监督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大对招标投标和其他业务准入的审核把关力度,在对“黑名单”企业进行限制的同时,还应同步对“黑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授权委托人、合伙人、现场负责人等进行深入甄别,防止“黑名单”企业通过“换马甲”方式规避限制,严防行贿人“改头换面”。
第九条 切实发挥纪检监督与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职能部门业务监督相融合的大监督作用,主动查找工程建设领域合作单位行贿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各级纪检组织对工程建设领域合作单位行贿案件查办实行提级管理,由上一级纪检组织进行督办把关。
第十条 充分发挥“黑名单”实效,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仍使用“黑名单”合作单位的,以及对应处理未处理、应通报未通报、应查询未查询、应上报未上报合作单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纪检组织负责督促本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时同步签订廉洁协议书,明确廉洁从业限制条款、双方义务、违约责任以及追究措施等。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加大对查处行贿行为的宣传力度,通报曝光典型事例,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切实加强对企业干部员工的理想信念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建设。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