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 2023-05-05 党风廉政 5381
某国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某国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公司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和要求精神,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新时代思想为指导,围绕公司全面从严治党的主线,以经营生产为中心,以服务、促进、保障公司高质量发展为第一要务,扎实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保证上级党委纪委相关决定、规定在公司的贯彻落实,推进正风肃纪,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生态。

    第三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公司改革发展总体布局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目标管理,与企业经营生产管理、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规定公司各级......此处隐藏7432字,下载文档可见......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问责。在公司内已调离原任职岗位或者退休的,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两级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司所属各级党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准确、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纠正;对拒不及时落实纠正的,应予以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