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科技创新工作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完善集团公司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指导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工作表彰奖励活动的实施,营造“尊重创新、鼓励创新、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科技创新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集团公司科技进步,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工作表彰奖励活动,包括:
(一)五年规划期科技创新先进表彰奖励,是指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集团公司评选一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以及对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有显著提升作用的科技创新成果,设置五个奖项,分别是科技创新先进单位、科技标兵、优秀发明人、科技管理先进工作者和十大科技创新成果,并在五年一届的科技创新大会上进行表彰;
(二)年度科技管理工作表彰奖励,集团公司每年择优评选一批科技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设置两个奖项,分别是年度科技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年度科技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并在年度科技工作会上进行表彰;评选表彰本条第(一)项中奖项当年,不评选表彰本项内所述奖项。
第四条 科技创新工作表彰奖励活动,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考核、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突出典型、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科技创新工作表彰奖励活动的领导和审批;科技与信息化部、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科技创新工作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科技创新先进单位、年度科技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为集团公司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各单位,科技标兵、优秀发明人、科技管理先......此处隐藏4532字,下载文档可见......度科技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标准、对象及发放方式
(一)奖励标准拟定:科技创新先进单位10万元/个,科技标兵3万元/人,优秀发明人1万/人,科技管理先进工作者0.5万元/人,十大科技创新成果10万元/项;年度科技管理工作先进单位5000元/个,年度科技管理工作先进个人1500元/人;具体标准按集团公司物质奖励相关规定执行。
(二)先进单位相关奖项奖励对象为获奖单位科技创新骨干人员,先进个人相关奖项奖励对象为获奖者本人,十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对象为获奖成果主要完成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三)奖励由被表彰者所在单位承担费用并发放,发放情况报集团公司科技与信息化部和人力资源部备案,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单列工资总额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表彰奖励的推荐申报,实事求是、从严把关,如采取虚报业绩、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经查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及奖金,并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集团公司科技管理工作表彰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