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某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股份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对企业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围绕企业战略和经营目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为实现企业战略及经营目标提供有效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与重要性相结合。全面风险管理应覆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同时要突出对重要领域、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
(二)风险与内控、法律、合规相融合。将全面风险管理与内控、法律、合规要求融入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操作环节,建立规范、全面、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
(三)管业务与管风险相一致。针对企业各项业务不同特点,开展风险的识别、评估、防控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全面风险管理机构
第六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就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股东负责,履行以下职......此处隐藏3832字,下载文档可见......司每年对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一次评价,与内控合规评价同步进行。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第三十六条 专项风险评估责任部门每年应组织对重大项目的专项风险评估开展后评价,对评估内容、方法、程序等进行总结分析,提出优化风险评估的具体建议。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相关业务领域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于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风险管理的问题,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可以对各单位风险管理体系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应形成书面报告报总经理和董事会。
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各单位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履行风险识别、报告,对风险未及时进行防控处置,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集团公司风险管理试行办法》、《集团公司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