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某局工程项目变更索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变更索赔工作,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及盈利水平,增强工程项目创效能力,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积极性,依据《股份公司工程项目变更索赔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境内所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项目,境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程项目变更索赔管理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实现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环保、效益等目标所进行的设计变更、合同变更、政策性费用调整(含材料补差)、索赔等增加项目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此有关的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条 工程项目变更索赔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程项目变更索赔工作贯彻“谁实施、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各级主要领导应发挥对变更索赔工作的第一推动力;
(二)变更索赔是工程项目增盈减亏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实现效益的重要途径,应在确保质量、安全、工期和环保的前提下,围绕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进行,应始终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三)变更索赔工作应强化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经得起审计、财政审查和各类执法检查;应强化风险控制,杜绝隐患,并要做好反索赔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全系统变更索赔实行分级管理,构建包括集团公司、区域经营机构、直管项目部、驻京机构,各子(分)公司、项目部等在......此处隐藏7632字,下载文档可见......索赔工作中,对国铁集团、铁路局、地方政府等单位或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有贡献的片区指挥部、集团公司本部(含专家组)人员,由相关项目部按一事一奖的原则负责奖励。
(五)直管项目和授权项目的变更索赔奖励分配名单与标准按规定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对变更索赔有突出贡献、且为年薪制的人员,按照集团公司相应薪酬管理办法中特殊奖罚规定领取变更索赔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人力资源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 在直管项目进行终期绩效考核时,对项目期末绩效考核为超额利润奖励(或上缴款超额奖励)的项目,变更索赔奖励需在项目超额利润奖励(或上缴款超额奖励)中予以冲抵。但当项目终期超额利润奖励(或上缴款超额奖励)小于过程中已经批复的变更索赔奖励金额时,过程中已经批复的变更索赔奖励不扣除,也不再重复计算超额利润奖励(或上缴款超额奖励)。
第四十二条 变更索赔奖励批复后,奖励依据变更索赔资金到位率发放,奖金的发放比例不得超过变更索赔资金的实际到位率。
第四十三条 对于虽然办理了增加计价额的单项变更索赔,但是增加了亏损额度或减少了利润空间,或者变更后成本支出大于变更收入的项目不得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经济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变更索赔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