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禁止违规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公司纪检工作人员的严格管理和监督,防止违规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建设忠诚干净担当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及责任追究规定》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纪检工作人员,包括集团公司三级纪委班子成员、全体专职纪检干部,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兼职从事纪检工作的人员以及集团公司党委巡视办公室、各工程局党委巡察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集团公司三级纪委在执纪审查、巡视巡察期间从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借调临时帮助工作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纪检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党规党纪以及机关各项纪律要求,严禁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严禁请托其他纪检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办事。
第四条纪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
(一)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以及巡视、党风政风监督、案件监督管理、党风廉政情况意见回......此处隐藏1532字,下载文档可见......内将《报告备案表》逐级报送集团公司纪委案件审理室或总部直属党委。
纪检工作人员所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的,纪检工作人员应当于3日内直接向集团公司纪委案件审理室报告备案。
遇有出差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告备案的,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在特殊情况消除后3日内完成报备。
第七条集团纪委案件审理室、总部直属党委应当对《报告备案表》反映的纪检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梳理,提出甄别意见,及时处理处置。
第八条纪检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程序予以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务处分。
受请托的纪检工作人员不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者受请托人所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压瞒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纪检工作人员如实报告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行为,受组织和纪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泄露报告人情况,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纪检工作人员遇有外部人员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参照本办法向逐级集团纪委案件审理室或总部直属党委报备。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