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铁建经营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股份公司经营开发系统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以经营开发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统领,强化战略引领,优化市场布局,明晰经营职责,完善管理体系,畅通运行机制,激发经营活力,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持续提升经营质量和规模,培育经营文化,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以及各区域总部、二级公司、直属指挥部(以及项目部)开展国内经营开发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开发工作指主要围绕“设计咨询、工程建造、装备制造、特色地产、资产经营、资源利用、金融物贸和新兴业务”八大业务板块开展的经营开发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总部指股份公司所属区域经营机构;所称区域指挥部指二级公司所属区域经营机构。
所称设计院指主营设计咨询业务的二级公司;所称工程局指主营工程建造业务的二级公司;所称投资公司指主营基础设施及城市建设开发投资、资产经营业务的二级公司。
第五条 建立股份公司统筹经营,区域总部高端经营,二级公司主体经营,三级公司属地、滚动、专业经营,项目经理部延伸经营的“五位一体”经营开发体系。
第六条 股份公司总部设置经营开发相关部门,执行股份公司总部部门职责有关规定。
第七条 股份公司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开发策略,在全国设置若干区域总部,合理确定其内设......此处隐藏12132字,下载文档可见......范机制,提升纪律风险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置等全过程管控能力,不碰红线、不逾底线,依法合规经营。
第六十二条 禁止违法违纪违规开展经营开发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通过“空壳公司”“红顶中介”“白手套”等承揽项目,以支付大额中介费、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等方式承揽项目,与特定关系人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
(二)默许外部企业以“股权代持、虚假合资、挂靠经营、假冒名号”等情形损公肥私;违反规定审核批准使用资质、营业执照等重要证照。
(三)私下向竞争对手或其它第三方泄露企业重大经营秘密;利用职权向内部单位施加影响、明示或暗示索取好处;假借经营开发之名谋取私利。
(四)伪造凭证上报新签合同额;虚报、瞒报其他重要经营数据;伪造公文函件办理经营、投标、签约等相关手续。
(五)违反规定,未经评审、决策,或未按照规定程序决策,或未执行决议,擅自投标、签署合同。
(六)拒不执行上级单位作出的经营方案、自作主张投标而扰乱经营秩序。
(七)内部单位之间恶意告状、拆台。
第六十三条 发生第六十二条所列情形或类似情形的,按照股份公司、二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追责和问责,视情况给予通报、约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运用于经营业绩考核、经营工作评优评先等工作;触犯党纪国法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经营开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股份公司立体经营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