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集团重大物资(设备)招标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重大物资(设备)招标活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关于深入推进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中央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物资(设备)招标是指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内以及集团公司决定需要集团公司纪委监督的重要物资(设备)招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是指集团公司纪委依据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委管企业纪委职责,对属于集团公司重大物资(设备)招标活动及参与招标活动人员履职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实施监督的过程。
第四条招标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责权一致、突出重点、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纪委对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主体落实招标监督责任实施再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各招标活动主体建立完善和落实监督约束机制;
(二)监督招标过程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招标工作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及答复;
(五)指导和检查下级企业纪委重大物资(设备)招标监督工作。
第三章监督方式
第六条对重大物资(设备)招标活动的监督建立清单台账制度,重点对招标前期准备、开标、评标、定标等四个阶段列出监督清单,实现监督清单化管理,提升招标......此处隐藏2932字,下载文档可见......充分的理由并形成书面意见,书面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是否报纪委备查;
3.招标工作结束后,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中标公示、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4.是否存在其它违反纪律规定的情况。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纪委对在招标活动中受理的投诉、举报以及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招标人或承办招标的部门在招标过程中违纪违法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参与招标过程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违纪违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三)以上招标活动当事人及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除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之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招标过程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提请集团公司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取消其代理资格;发现投标单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建议集团公司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将其列入“黑名单”,在5年内禁止其参与集团公司采购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