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某局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单位废旧物资的处理工作,加强处置过程的工作监督,杜绝处置工作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废旧物资是指不能投入生产而报废的积压物资、废旧材料、包装材料以及各项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边角余料等。机械设备报废后产生的边角余料、零部件等材料的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废旧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废旧物资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单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工程、设计、工经、财务、审计、法规、物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废旧物资处理的重要问题决策、大批量处理监督、业务工作检查等,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物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
第五条 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职责:
(一)负责废旧物资处理有关管理规定的制订;
(二)负责废旧物资处理统计台账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负责对集团公司各单位废旧物资处理的业务指导和业务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子(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废旧物资处理有关实施细则的制订;
(二)负责本单位废旧物资处理的组织协调、审核审批、业务指导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此处隐藏2132字,下载文档可见......对称重数量和预估数量,发现有较大差距时,要进行再次的复核,查明原因前要停止处理;如发现购买单位有舞弊行为,应取消其购买资格,并按约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处理废旧物资前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以转账方式收取足额押金,过程中预交款金额不足时,应先补缴后再发货,处理完毕后及时退还余款,处理收入由财务部门及时办理入账,冲减项目部成本。
第十八条 项目部物资部门准确填写废旧物资处置台账,保存好各项处理过程记录资料,处理完成后及时向子(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填报《废旧物资处理统计表》(附件2)。
第十九条 各项目部预计处置的废旧物资数量超过申报数量的20%以上时,应及时向子(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报告,按照公司批复意见执行,对于单次申请处置金额超过200万的,公司应派员参加处理过程的监督。
第五章 废旧物资处理的奖罚
第二十条 因工作人员努力使处理收入高于子(分)公司核定标准的,或发现并阻止购买单位的不法行为,为单位挽回经济损失的,报经子(分)公司审核批准后可将超收入部分或挽回经济损失部分的5-10%奖励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废旧物资的处理工作,严禁有不按程序私自处理、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按照《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集团公司废旧物资对外处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