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某局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安全质量风险管控,完善安全质量正向激励,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履行安全质量责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遏制安全质量事故,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依据《股份公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济处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项目部员工按照规定的标准足额向其所在项目(工资发放单位)缴纳,作为工程项目完成年度安全质量指标的风险抵押。
第三条 风险抵押金管理坚持促进岗位履责、公平公正、精准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含集团公司考核的联合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核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项目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按照业务归口进行管理。
第六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可组织制定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安质部牵头,综合办公室配合确定缴纳人员名单、缴纳人员台账、奖惩等;财务部负责风险抵押金收缴登记、入账、奖励发放和扣罚等管理。
第三章 缴纳原则、标准及管理
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缴纳原则
(一)根据缴纳人员所在项目的岗位确定应缴纳标准;
(二)缴纳人员岗位变动的,按照变动后的......此处隐藏2132字,下载文档可见......目部领导班子成员未足额缴纳的,项目部已缴纳人员不予奖励。在考核期内,对应缴未缴的人员,出现扣减事项时,按照扣减标准进行处罚;出现奖励事项时,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风险抵押金被扣减不足第八条标准时,相应人员应于扣减之日起30日内补充缴纳。
第十六条 发生扣减事项的项目部,扣减结果报集团公司劳资社保部、安全质量监察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缴纳人员工作调动的,按人事任职时间界定原单位风险抵押关系的结束;由本人提出返还申请,经项目部确认后,返还本金;在半年度考核时,按照项目部考核结果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第二年度续建的项目,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仍抵押在项目部财务部门;项目建设期结束,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完成后,返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项目建设期结束以项目竣工验收或实际交付使用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项目部在审计、巡视等检查中发现项目部存在扣罚事项的,发现前已经进行奖励的,双倍扣罚,对无法追回损失的,由领导班子成员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处于冬休期、停工、收尾、未正式开工等状态下的工程项目在该周期内不进行考核。如果在该周期内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责。
第二十一条 子(分)公司自管项目部参照本办法,由子(分)公司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不影响各类安全质量环保责任追究文件的实施,自1月1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劳资社保部、财务部、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