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思想,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股份公司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股份公司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关键技术人员和核心经营管理人员工作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各级未上市科技企业,具体包括:
(一)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三)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四)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岗位分红激励和项目收益分红激励三种方式。
(一)股权激励,是指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二)岗位分红激励,是指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按照相应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定激励总额和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并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三)项目收益分红激励,是指企业通过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行或合作实......此处隐藏8532字,下载文档可见......业股权或者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激励方案无法实施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方案实施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激励对象因辞职、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违规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终止其岗位分红或项目收益分红激励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股份公司将科技型企业岗位分红和项目收益分红激励计划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年度分红激励预算,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科技创新实施情况进行预算调整,并根据财务决算结果兑现激励额度、开展预算执行情况清算评价工作。
第五十八条 岗位分红和项目收益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本企业工资总额,经上级企业审核认定后实行单列管理,不纳入本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第五十九条 股份公司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上一年度实施激励总体情况。
第六十条 科技型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股份公司报告上一年度激励实施情况。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