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员工假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及配套法规,保障员工合法的休假权益,规范对员工的假期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单位。
第二章 假期分类及管理
第三条 年休假
(一)假期: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年限按满一个工作周年为周期进行计算。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当年先休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将已休的年休假在下一年度进行抵扣。
(三)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跨单位使用和结转。
年休假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转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探亲假
(一)一年一次探亲假
1.探亲条件
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或未婚员工与父、母亲居住在不相邻城市(指地级及以上城市,下同)的,可享受探亲假。未婚员工与父、母亲一方居住在相邻城市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此处隐藏5132字,下载文档可见......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及眷属、外籍华人眷属,因私事短期出境请事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申请赴港、澳、台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申请出国的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三)员工休事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及其日工资标准扣发工资,日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基础工资+特殊工资)÷21.75,工龄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人员,法定休假日或周休息日工作,事后可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员工休假期间工资的计发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以上所有假期,除年休假外,其余假期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境外人员的假期管理见境外项目劳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一线员工休息权利的落实, 保证一线员工每月休息不少于4天, 如当月不能安排休假的, 可跨月存休,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全部休完的假,经领导批准,可延期至次年一季度内休完。延期还未休完的,不得结转、积存,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确因工程施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经员工同意后,每月加班天数不得多于4天(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五条 员工因工负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劳资社保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员工假期管理规定》文件废止,如遇与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新规定相抵触时,遵从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