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所属单位团委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团委负责人队伍建设,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团干部管理机制,努力打造一支理想信念坚定、善于围绕企业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结构和梯次合理的团干部队伍,进一步增强全公司共青团工作活力,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公司共青团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党建带团建达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团委负责人,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单位的团委(团工委)书记、副书记。
第三条 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团委负责人管理,主要包括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奖惩、转岗等内容。
第四条 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团委负责人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注重实绩、注重潜力原则;
(五)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团委负责人由同级党委与股份公司团委双重管理,以同级党委管理为......此处隐藏3432字,下载文档可见......立团委负责人正常转岗和有序流动机制,积极向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等岗位延伸团委负责人转岗渠道,保证团委负责人的正常转岗;把团委负责人转岗同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结合起来,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培养和输送年轻干部的重要基地。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党委一般应在团委负责人任期届满前3个月考虑其转岗事宜,并就团委负责人的转岗问题听取股份公司团委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党委要把团委负责人转岗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应根据团委负责人的德、能、勤、绩、廉等考核结果统筹考虑,按照相应职级安排转岗。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团委负责人,应予以破格提拔或重点培养。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党委要注意优化团委负责人的年龄结构,形成合理梯次,避免集中转岗。
第三十七条 兼职团委负责人卸免团的岗位工作时,同级党委和股份公司团委应对其兼职团的岗位工作表现予以评价,要对卸免兼职团的岗位工作后的工作安排进行研究协商,对表现突出的兼职团干部要予以重用。
第三十八条 团委负责人转岗情况要在转岗后10个工作日内报股份公司团委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各单位团委常委、委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党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单位的团干部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团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