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某局合同管理办法
  • 2023-05-03 企业管理 5587
中交某局合同管理办法

中交某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公司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避免经营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集团公司章程》《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各单位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四条  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公司内部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团公司系统实行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合同管理体制。

    合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二)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三)有效监控合同,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四)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单位的合同综合管理机构与合同专项管理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合同综合管理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综合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并自觉接受上一级合同综合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此处隐藏11132字,下载文档可见......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的奖惩追责制度,通过奖励、惩罚或责任追究,维护合同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激发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九十四条  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的检查意见是各单位进行奖惩追责的依据之一。

    第九十五条  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日常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集团公司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或追责。

    第九十六条  对合同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隐患较大的单位,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还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  对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工作成绩显著,为公司避免、挽回经济损失或获得经济利益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章  

    第九十八条  下一级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合规工作统计要求,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综合管理机构报送合同管理统计数据及合同管理分析报告。

    合同管理分析报告是在对合同管理工作基本情况(包括相关数据)进行总结、归纳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和提出规律、经验、教训、建议及对策。

    第九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